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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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數據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並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調查處理;發現被舉報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百度百科-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百度百科-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