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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5萬,就把車給了我,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我們剛剛簽了壹份協議,上面說他把車給了我。

1首先,協議有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民法上不存在欺詐/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可撤銷原因,不存在違反強制性法律的情況。

2.其次,車輛不歸妳所有,因為車輛是壹種特殊的動產,其物權的轉移和不動產是壹樣的。只有在車輛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後才能生效。車輛實體屬於妳使用和控制,但實際上形式要素仍然屬於妳的朋友。如果他偷偷把所有權轉讓給另壹個第三人,那個第三人就是善意的第三人(以合理的對價取得,事先不知道車已經賣給妳),有權拿走車,因為,第三。

3.妳可能覺得這很矛盾,但其實在法理上並不矛盾。第壹個問題是債權(妳朋友欠妳錢),第二個問題是產權(汽車、房產的產權轉讓必須登記)

4.這個時候妳的債權當然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由於妳從未取得過汽車的產權,所以妳沒有汽車的產權,不受保護。

5.如果妳的朋友把車過戶給別人,妳沒有權利擁有這輛車,但妳有權利要求妳的朋友償還債務。現在他的行為其實就是質押,把車質押給妳,但是妳沒有車的產權。他仍然有權轉售抵押給妳的汽車。

6.不辦理過戶登記,就要承擔朋友倒賣質押物的道德風險。如果他沒錢,妳怎麽強制執行妳的債權?

7.唯壹的好處是,如果妳開著這輛車肇事逃逸,妳的朋友因為是車,主要承擔連帶責任,然後他再向妳追償。如果妳逃了,呵呵,不過這種優勢還是不要發生的好,呵呵,妳也好不到哪裏去。

8、法律分析:妳只有人權沒有權利。

意思是妳對協議的相對人(妳的朋友)只有合同上的權利,他有合同上的義務把車交給妳。妳有權要求歸還他汽車上的財產。妳只能針對他的權利。

但妳對世界(其他善意第三人)沒有物權,妳的約定只在妳們之間有法律效力,對他人沒有法律效力,因為車主是在車管所登記公示的,別人當然認為車是妳朋友的。對別人(這個世界),妳根本沒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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