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2、難產,增加產假15天;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南京產假壹般是98天。2012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規定,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2周。我國原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可以請產前假或者產假,醫院會開證明,按照病假給妳發工資。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止從事的勞動範圍,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規範了產假待遇。自2015年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計劃生育條例陸續修訂。據調查,至少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正式頒布了新的計劃生育條例。在這九個地方,新條例中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男性陪產假、護理假做了壹些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30天,安徽、江西產假158天,廣西、寧夏男性陪產假延長至25天。我國基本產假為98天,但《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地方實施時,各地新計生條例都延長了產假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上一篇:減少汽車排放的法律法規下一篇:教師體罰學生致死是什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