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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汽車排放的法律法規

有以下法律法規

2020年5月14日,生態環境部、工信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實施國六排放標準有關要求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輕型汽車國五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達到國六排放標準。國ⅵ排放標準中輕型汽車標準顆粒物(PN限值)個數的過渡截止時間為6.0× 10 12/km,由2020年7月1調整為2026年10月1。自2021、1之日起,所有按國六排放標準制造和進口的輕型汽車PN限值應滿足6.0× 10 11輛/km的要求。

2020年6月22日,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建立和實施機動車排放檢測維修制度的通知》。機動車排放檢測維修制度是指依法對在用機動車排放進行定期檢測、監督、抽檢和維修,使機動車排放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推進機動車排放檢測維修閉環管理體系建設的管理制度。通知中指出,汽車排放檢測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證(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或者校準合格的排放檢測設備,按照相關規範進行排放檢測,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實現檢測數據實時享有。要嚴格執行《汽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和簡單工況法)》(GB 18285-2018)、《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載減速法)》(GB 3847-2018)等檢驗標準。對檢驗不合格或者未取得檢驗合格標誌的汽車上路行駛的,依法予以處罰。在用機動車排放的大氣汙染物超標的,予以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汙染控制技術後,大氣汙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報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十壹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和下載。

第十二條定期對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標準。

第十三條制定煤炭、石油焦、生物質燃料、塗料、煙花爆竹和鍋爐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產品的質量標準。,應明確大氣環境保護的要求。

燃油質量標準的制定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汙染物控制要求,並與機動車、船舶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國家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同步實施。

前款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的工業設備。

第十四條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在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標準。

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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