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教師體罰學生致死是什麽罪?

教師體罰學生致死是什麽罪?

壹、教師體罰學生致死是什麽罪?

教師體罰學生致死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因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違法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3條

過失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因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違法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學校不承擔學生傷害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措施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因其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明知學生具有特殊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出現異常,監護人知道或者已經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壹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食品等消費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校外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過錯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只要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學校不承擔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教師體罰學生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因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違法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上一篇: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法律規定產假多少天?
  • 下一篇:把醫保卡借給別人會有什麽影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