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強制力,有三點需要說明:第壹,法律的強制力是潛在的、間接的;只有當人們違反法律時,這種強迫才會降臨到犯罪者身上。日本法學家高柳賢三的壹個觀點可以很好地解釋這個問題。他認為法律以“強制可能性”為本質。他說,有了法律規範被破壞的可能性,往往也就有了外部強制的可能性(高三:法哲學原理(中譯本),上海大東書店,第210頁)。)。法律的強制力並不意味著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任何時候都需要直接使用強制手段。當人們自覺遵守法律時,法律的強制力並不出現,只是間接起作用。第二,法律的強制力不等於純粹的暴力。法律的強制力以法定的強制措施和制裁為基礎,由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執行。如果法律強制等於簡單的暴力,那麽統治階級就不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來統治,只要有刑場、行刑隊等暴力工具就可以了。法律的執行是通過細致的程序進行的。第三,國家強制不是執法的唯壹保障力量;法律的實施還取決於道德、人性、經濟、文化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