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親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可以保證孩子晚上的生活質量;
2.母親有適宜的生活條件,晚上能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
3.母親身體和心理狀況良好,能承擔夜間撫養孩子的責任;
4.媽媽可以在晚上給孩子必要的教育和照顧。
監護的法律規定:
1,監護的基本原則:確保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2.雙方父母經協商達成協議:雙方可以協商決定由父母壹方單獨撫養或共同撫養;
3.考慮孩子的意願:根據法律規定,10歲以上的孩子有表達意願的權利;
4.經濟能力考慮:通常會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以保證子女的生活質量;
5.撫養條件和環境:評估父母雙方的生活環境和教育條件;
6.父母行為能力:考慮父母的行為能力和撫養能力,是否有不良行為記錄。
綜上所述,離婚母親要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需要滿足的條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孩子的生活,適宜的居住條件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良好的身心狀況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並給予孩子必要的教育和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8條
丈夫和妻子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他們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