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誤工: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收入。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10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十年。未滿16周歲的,年齡不滿70周歲每滿1周歲減1周歲,年齡每滿1周歲減1周歲,最低不少於5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把十六歲以下的人撫養到十六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年,滿10周歲的最低年齡按5年計算。供養其他被撫養人五年。
(10)交通費用:根據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2)財產直接損失:視情況而定。
對於民事賠償的具體情況,壹般是雙方因矛盾糾紛造成的損害。在具體案件中,受害方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處理。對於造成重傷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