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更多地體現了壹種積極的扶貧措施,壹種作為政府責任的長期救濟。因此,政府承擔長期救助責任,是指國家對因災喪失勞動能力的公民和低收入公民提供專項救助,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
社會救助主要是為社會成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目標是救助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對象是社會中的低收入困難群體。社會救助體現了強烈的人道主義思想,是社會保障的最後壹道保護和安全網。
3.基於社會公平的實現。
社會救助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實現社會公正是其價值基礎。社會救助法律制度由國家調節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擔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尋求公平與效率的適度平衡,在壹定程度上實現社會公平。
4.政府幹預
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是合法的、正當的,以防止政府權力的異化。由於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利和責任的特殊性,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權利,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內容合法,權責明確。
5.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壹
社會救助權的實施和權利的實現及其救濟,既是行政和司法行為,也有嚴格的程序和流程。因此,社會救助法不僅要規範社會救助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要規定主體資格、救助程序、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方式等。
6.合法性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隨意改變法律規定的社會救助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社會救助的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更不用說在法律規範之外創設新的權利和義務。同時,違法的社會救助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援助的無條件性質
社會救助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並不要求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國家和社會通過社會救助賦予某些社會成員壹定的福利,幫助他們克服生活困難,擺脫生活困境,這是沒有成本的。凡是屬於救助範圍的社會成員,都應該由國家和社會給予救助,而不是以受助者支付壹定的金錢或履行壹定的義務為前提。
8.救援方法的獨特性
在實施上,社會救助通過單向簡單的利息支付,對處於困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在社會保險機制中,保險基金是通過部分社會成員的捐助形成的,以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體現了壹種互聯互通的關系。
在社會救助領域,利益直接從社會或代表社會的國家轉移到救助對象身上,體現了壹種直接的單向利益支付關系。
百度百科-社會救助
百度百科-社會救助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