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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屬地監管?

屬地監管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壹個原則,即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地區、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要領導親自抓,具體負責。

壹是堅持屬地管理、分級管理的原則,把屬地管理與“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結合起來。按照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

1,“條”和“塊”應該有明確的責任劃分,“屬地管理”屬於“塊”的範疇,那麽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是否可以劃分為:主管部門和行業部門承擔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責任”,地方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責任”?

2.對不同的企業進行分類。即什麽樣的企業、什麽樣的項目、什麽樣的設施“屬於”哪壹級,難道除了總部(總公司)的壹棟辦公樓之外,所有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都往下“屬於”,結果哪壹級就是“二傳手”,但責任不明。

3.適當下放相應的監管措施。比如,可以將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監管、承包單位和承租單位資質審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情況監督考核等權限和手段下放到地方相關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到職責和手段基本匹配。只有這樣,才能協調壹致地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形成科學的責任體系,真正發揮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應有作用。

二、《安全生產管理法》關於屬地管理的壹些規定。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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