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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的主要職責是什麽?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置標準和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人數,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人數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標準的;(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執業場所和延長執業註冊有效期手續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規定的;(二)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未向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患傳染病危險的護士給予津貼的。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壹)未制定並實施本機構護士崗位培訓計劃或者未保證護士接受培訓的;(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護士管理職責的。第三十壹條護士在執業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 (壹)發現患者病情危重,未立即告知醫師的;(二)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三)泄露患者隱私的;(四)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援的。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護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註冊。第三十三條擾亂醫療秩序,阻礙護士依法執業,侮辱、威脅、毆打護士,或者有其他侵犯護士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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