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和實現主體不壹樣。提出紀律檢查的依據是黨章中的黨紀。提出監察建議的依據是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適用對象和情況不同。我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紀律檢查建議的適用對象是“有關黨組織”,主要有七種適用情形。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建議的對象是“監察對象所在單位”。
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據黨章黨規,對涉及的人員或者組織,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建議。顯然,“紀律檢查建議書”的對象是相關黨組織或黨員,是指簽發機關的同級或下級黨組織和黨員。監察建議主要是指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建議。監察建議書的對象是“監察對象所屬的單位”。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作風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和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紀律教育,作出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監督黨員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受理和處理黨員群眾的舉報,開展談話提醒、談話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重要或復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二、紀檢監察建議和監察建議的概念
紀律檢查建議主要是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根據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依據黨章黨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的建議。
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就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的具有壹定法律效力的建議。
紀檢監察建議是紀檢監察機關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的具有紀律和法律剛性約束的建議性文件。我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九條規定,“紀律檢查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部署2020年工作任務時,特別提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用好紀檢監察建議這個有力武器”。紀律檢查建議和監察建議是突出問題導向,督促有關黨組織或單位履行管理和監督責任,加強問題整改的具體措施。也是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監督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