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發表其錄音錄像制品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約定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