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護理費,包括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但最低賠償期限不低於十年;
2.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3、殘疾器械費用,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的需要,必須準備假肢、滑板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家用普通器械的費用計算;
4.喪葬費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按照實際喪葬費的合理支出計算生活費,直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
5.交通費是指治療觸電者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第七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身傷亡事故,屬於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1)員工在從事與電力生產相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包括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2)職工在從事與電力生產相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企業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其他單位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的人員,人身傷亡由企業負責。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分類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壹般設備事故:
1.電廠兩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導致全廠外部停電;
2、發電廠升壓站110 kV以上任壹電壓等級母線停運;
3、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24小時以上;
4.電網中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導致對用戶供電中斷;
5、水電廠因水力設備、水工建築物損壞或其他原因,導致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壞。
第二條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防範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明、責任人員不處理、整改措施不落實、相關人員不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綜合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被賠償人起訴某些* * *共犯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 * *共犯為* *共犯。賠償人放棄對訴訟中* * *部分共犯的賠償請求的,其他* * *共犯對放棄賠償請求的被告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 * *與加害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賠償人放棄賠償請求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放棄賠償請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