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和攤派費用。
9.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五條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與行使職權無關
2.損害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刑事賠償的範圍:
1.錯誤判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2.錯誤逮捕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財物。
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完畢。
第十八條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拘留不負刑事責任的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損害是由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