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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解讀

法律分析: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以民政部門承擔為原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除外;明確規定在村居委會設立專人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為民政部在全國推廣兒童主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具體工作職能部門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並將原規定的“根據需要設立”修改為“應當設立”。雖然只是簡單的文本修改,但意義重大,為未來少年警務、少年檢察、少年法庭制度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支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制、國家安全、健康和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發展。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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