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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後的上訴程序

法律分析:1。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2.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申訴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和理由;(2)原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後再審的,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裁定;(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372條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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