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相關證據:個體戶首先要查看起訴書中的相關證據,包括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證、商標授權委托書等。,了解檢方的主張和證據是否屬實。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有瑕疵,可以向法院反駁。
2.尋求法律援助:如果個體戶不熟悉法律程序和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咨詢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
3.主動聯系檢方:個體戶可以主動聯系檢方,了解自己的訴求和要求,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如果能達成和解協議,可以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4.抗辯:如果個體戶認為自己沒有侵犯商標權,可以在法庭上進行抗辯,並提供相關證據和證明材料。如果能證明自己的商標權優先於起訴權,也可以提起反訴。
5.承認侵權並賠償:個體戶如果承認自己有商標侵權,可以主動賠償起訴,盡快停止侵權,減輕法律後果。
總之,被訴商標侵權的個體戶要盡快采取措施,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尋求法律援助,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抗辯或承認侵權並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