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臺灣省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臺灣省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或者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可以要求其在先申請在臺灣省的優先權(以下簡稱臺灣省優先權)。
申請人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臺灣省優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應當在9月10日(含該日)以後。
規則三。申請人可以在壹件申請中要求壹項或者多項臺灣省的優先權;要求多個臺灣省地區優先權的,該申請的臺灣省地區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條?申請人要求臺灣省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的同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臺灣省專利主管機關出具的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請求書中未寫明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未要求臺灣省地區的優先權。
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要求臺灣省優先權的,應當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註明原受理機構為“臺灣省”。
第五條?申請人在臺灣省要求壹項或者多項優先權,並且在請求書中未寫明或者拼寫錯誤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壹項或者兩項,但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未要求臺灣省地區的優先權。
第六條?申請人在臺灣省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應當提交所有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
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至少應當註明原受理機構、申請人、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不符合要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
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有關協議通過電子交換方式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申請人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只提交副本的標題,但應當註明在先申請文件原件所在的申請文件的申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