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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欺詐的界限

(壹)從動機的目的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有行騙的動機和目的。2.當初沒有明顯的詐騙意圖,也不是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就履行,不能履行就不履行的放任心態,致使對方損失嚴重,並非法占有或占有己方大量財物。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沒有故意欺詐,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動機,行為人主觀想法發生變化,想非法占有或無償占有對方的全部財物或其他物品。4.與對方簽訂合同時,行為人處於不確定狀態。對是否履行義務或非法占有、占用他人財物沒有明確的認識,或對自己最終不能履行合同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是指行為人並非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來看。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欺詐,除了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之外,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保證,簽訂合同後是否履行了合同,是另壹個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誌的主要客觀依據是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從具體情節和後果看。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行騙,不僅要考察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行能力和履行行為,還要比較分析具體情節和後果,這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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