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讓沒有放棄。他不惜在全身塗抹顏料,嘴裏吞煤以改變容貌和聲音,並偽裝成乞丐,尋求報復。在等待趙襄子出行的時候,他躲在橋下準備暗殺他。誰知道趙襄子的馬突然跳了起來,使得余讓再次暴露。玉讓知道這次逃不掉了,就對趙襄子說:我希望妳能完成我的遺願,把妳的衣服脫下來,讓我穿上,這樣我就可以為智伯報仇了。趙襄子同意了這壹請求。玉讓拔出劍,在趙襄子的衣服上刺了三下,然後自殺了。
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當事人更多的是從倫理層面考慮和對待復仇。應該是商鞅變法時頒布的秦國法令。規定私鬥者,視其嚴重程度處罰。復仇是私人鬥爭,當然是被禁止的。這樣的規定在當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民勇公戰,畏私鬥,鄉鎮大治。”漢承襲秦制,對復仇采取了限制的態度:殺人者已依法懲處,親屬繼續尋仇的,以附加刑處罰報仇者。
法律雖有此規定,但實際執行必然大打折扣,私下報復事件仍層出不窮。東漢張年間,有人受其父侮辱,壹怒之下將侮辱人當場殺死。皇帝知道這件事後,下令免除死刑,從寬處理。後來以此案為先例,制定了《藐視法庭法》。但對於這樣的處理,尚書認為不妥。究其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復仇不能減,是因為“自相殘殺之路不能開。”因此,沒過多久,《藐視法庭法》就被廢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