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合格。毫無疑問,當事人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意思就是真理。意思表示的真實是合同效力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意識形態者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是意誌壹致的產物,是當事人之間的壹種協議。這個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往往用法律術語表述為“禁止的、必要的、不允許的”,它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違反。形式合法。《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就涉及到當事人不采取某種形式,合同是否無效或不成立的問題。有人認為形式要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人認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還有人認為應該具體分析,根據合同的性質進行區分。雖然有些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出現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