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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將規則分為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將規則分為:

1,改規則

修訂法律規範和改變現有法律規範的活動是指由主管國家機關進行的旨在改變現有法律規範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某些內容以適應新的需要或呈現新的面貌的活動。

有權修訂法律規範的當局通常是制定該規範的機關。在憲法、法律或制定機關的授權下,本法律規範的制定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也可以修改本規範。例如,中國現行憲法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其制定的基本法進行部分修改。

嚴格來說,法律規範的修訂不同於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修訂。後者不僅包括規範性內容的修訂,也包括非規範性內容的修訂。但是,法律規範的修改必然導致整個法律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變化,包括修改後的法律規範。

同時,由於法律規範與法律或規範性法律文件在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中往往作為同壹個概念使用,修改法律規範也可以解釋為修改法律或規範性法律文件,修改的理由、方式、原則和程序都是壹樣的。

2.試用規則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訴或者申請再審,負責立案的法官認為有必要立案的,應當提交本院院長討論決定。當事人申請暫緩執行的,經復核,原判決、裁定確有明顯錯誤的,負責復核的法官可以提出暫緩執行意見,報庭長批準。

經院長審查同意後,由負責審查的法官制作暫緩執行通知書並簽發。申訴或者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立案。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立案的,應當將案卷進行歸檔、登記、編號,然後提交審判監督庭審理。案件移送審判監督庭的時間為審限的開始,由審判監督庭負責安排審理。

3.識別規則

承認規則的定義和道德性哈特在其《法律概念》中認為法律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次級規則中的承認規則是哈特規則體系的核心。他認為,“認可規則是指指定壹個或壹些特征,壹個被提議的具有這些特征的規則可以被決定性地認證為這個群體的規則,以它所施加的社會壓力為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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