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不得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征得監護人同意。2.優化升級“青春模式”。網站平臺要在現有“青春模式”的基礎上,進壹步優化產品模式和內容呈現模式,不斷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供給。嚴禁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偶像化”服務和充值獎勵功能。?
3.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客服團隊。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站平臺應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核查,如屬實,必須按規定退款。?
4.規範關鍵功能的應用。網站平臺應當在意見發布後1個月內全面取消打賞名單,禁止僅依據打賞金額對網絡主播進行排名、引流和推薦,禁止依據打賞金額對用戶進行排名。?5.加強高峰時段管理和網絡素養教育。鼓勵學校對未成年人開展網絡素養教育。
網絡秀場直播分為三種,分類管理。
壹個是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直播。直播的內容多為信息輸出,直播模式非整容,以輸出優質內容吸引觀眾。我們可以支持和倡導壹種直播,建議不限制直播的打賞金額和次數。
第二種直播是沒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但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直播。對二次元直播實行強制冷靜期制度。同時,網絡秀場二級直播的獎勵金額和數量的設定權屬於監管部門,而不屬於網絡平臺。
第三種直播是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應該全面禁止,並追究相關平臺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壹)》(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通過第十壹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明確了網絡直播營銷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