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忠於職守,工作積極,成績顯著;
(2)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模範帶頭;
(三)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四)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產,成績顯著的;
(五)在移民、扶貧、再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六)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防止或者挽救事故,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避免或者減少的;
(9)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下不顧壹切做出貢獻;
(10)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表現突出的;
(11)與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成績的;
(12)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贏得榮譽和利益;
(13)有其他成績。
2.獎勵類型:
授予榮譽稱號,記壹等功,記二等功,記三等功,獎勵5種。
3、獎勵的基本標準:
(1)工作成績優異、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或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績的,予以獎勵;
(二)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在本單位表現突出的,應當記三等功;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貢獻、在本系統有壹定影響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可以授予二等功;
(4)在工作中有重大貢獻,在全市或全國有重大影響,或有其他顯著事跡的,可授予壹等功;
(五)對做出突出成績和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擴展數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壹)長期服務於基層,愛崗敬業,業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和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表彰、立功、立功和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