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貪汙、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家資產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中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散漫,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三十壹條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