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利用微信這種互聯網方式組織他人加入賭博群,可以將微信群定性為“賭博網站”,涉嫌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0)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2.以賭博的方式組織他人進入微信群進行金錢交易,可能涉嫌賭博,也可能被認定為聚眾賭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5)》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3.在微信群中組織多人賭博,但人數和資金未達到壹定數額,不壹定構成賭博罪,可能涉嫌行政違法。
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5)第壹條的規定可知,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的,只有在組織數量、獲利數額、賭資數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才構成賭博罪,否則只是行政違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用少量財物進行輸贏娛樂活動,而提供娛樂場所如棋牌室只收取正常的場所服務費等。,不以賭博論處。
比如在親朋好友的微信群裏,尤其是春節期間,搶紅包是壹種娛樂活動,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屬於違法犯罪,不被認定為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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