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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訴——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

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這壹原則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壹)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法定情形。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大赦。)

(四)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二)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

(1)不立案或者不受理。

對於公訴案件,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已經發現上述六種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應當決定不予立案;法院對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庭前審查階段發現有上述五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7條)。

(2)撤回案件

在偵查階段發現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案件。

(3)不起訴

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特別要註意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①發現犯罪分子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2)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發現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回我院偵查部門,由審查部門收集整理撤案處理建議(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三條)。

(4)審判的終止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第二至第六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理。

(5)無罪釋放

在審判階段發現案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第壹種情形,即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據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6條)。

註:近幾年的真題考點都是訴訟不同階段對上述情況的處理方式。解決這個問題的第壹步,也是最重要的壹步,就是要搞清楚案件處於哪個訴訟階段。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不僅承擔監督和起訴職能,還承擔壹定範圍內的偵查職能。因此,當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檢察機關實際上可以采取不立案(案件尚未立案時)、撤案(偵查階段)、不起訴(審查起訴階段)三種方式處理。所以對於這種情況下考察檢察機關處理方式的問題,考生壹定要搞清楚案件處於什麽階段,切記檢察機關作為偵查機關也可以采取兩種處理方式:不立案或者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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