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1。充分認識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重大意義。目前,我國正處於環境汙染事故的高發期。壹些地方工業企業汙染事故頻發,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壹些汙染事故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汙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置,是環境保護的壹項重要任務。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因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運用保險工具參與環境汙染事故處置,有利於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進企業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於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運用費率杠桿機制督促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得到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國際經驗表明,推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維護汙染受害者合法權益、提高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有效手段。
因此,加快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建設是有效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迫切要求,是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各級環保部門和各級保險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在當地政府的統壹組織下,積極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的研究和試點論證,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履行職責,推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當地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