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合夥企業不是獨立法人,所以沒有法定代表人。但是有壹個執行官。
根據妳的意願,可以在合夥協議中約定雙方共同管理合夥企業事務。
中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壹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壹)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辦理。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資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出資;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指定的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的範圍內履行職責。
合夥企業委派的管理人員超出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執行職務,或者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夥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這些條款是對執行合夥事務的明確規定。
如果覺得自己處理不了合夥協議的起草,可以聯系律師幫助執行。
妳也可以來找我。我是壹名即將畢業的名牌大學法學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