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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配置原則

民事權利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應當按照規定行使,不得濫用。

民事權利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自行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應當按照規定行使,不得濫用。

壹、民事權利的處分原則

懲罰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可以決定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懲罰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享有處分權的主體是當事人。當事人是與案件有直接法律利害關系的人,訴訟的過程和結果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只有當事人才是處分權的持有人。

2.當事人處分權的範圍包括程序性利益的處分和實體性利益的處分。

(1)在程序方面,當事人有權決定訴訟的進行和終止。

(2)在實體方面,當事人自主決定審判的對象和範圍。

二、公民權利的獲得途徑有哪些?

民事權利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具體情況如下:

1.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件,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遺贈、互惠等。通過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大多屬於派生取得。

2.基於事實行為取得民事權利的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壹定行為時,主觀上並未建立、變更或者消滅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由於法律的規定,也會造成壹定的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3.根據法律規定的事件取得民事權利,是指與人的主觀意誌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民事主體是否可以濫用自己享有的民事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權利的行使有壹定的限制。行使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屬於濫用民事權利。民法壹方面鼓勵權利主體正當行使權利,另壹方面為權利的行使劃定了明確的邊界,即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構成侵權。當然,公民權利的濫用不同於侵權行為。權利濫用的前提是合法權利的存在,是與權利行使相關的行為。侵權行為壹般不具有合法的事前權利;權利不濫用原則是對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壹定限制。通過限制民事主體濫用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實現民事權利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平衡,侵權責任制度的目的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在此提醒您按照規定行使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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