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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他人為代價獲取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返還的義務。這也造成了雙方的債務關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屬於不當得利的,在利益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沒有必要返還。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賠償損失。受益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壹方取得利益,另壹方取得利益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之壹。當壹方獲得利益時,是指該方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中財產和權利的積累,屬於利益的範圍,精神利益除外。壹方獲得的利益包括利益的正增長和利益的負增長。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利益的負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獲得的利益,如費用支出。如果不具備獲取不當利益的要件,比如壹方只是損害了他人的財產,而沒有從中獲得利益,那麽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返還不當得利。(2)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失,是指因某種事實導致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只有壹方獲得利益而沒有給他人造成損失,則不構成不當得利。比如撿起B拋棄的沙發,所謂的損失不僅僅是減少別人現有的財產,還能獲得增加了但沒有增加的利益。比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乙擅自轉租給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是否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遭受損失,觀點不壹。石×寬先生認為,自己雖有獲益,但不構成不當得利。《德國民法典》第812條第壹款規定:“無法定事由,他人以他人的給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利益的人,有返還他人的義務。“這篇文章還表明,壹方必然遭受損失。我國法律用“給他人造成損失”來表達這個意思。這裏的損失有兩種:壹是已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正損失),二是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間接或負損失)。《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的定義受益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為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而清償債務的。第壹百壹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八十六條* * *受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所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利息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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