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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的經濟職能

法律解析:經濟職能是指政府為發展國民經濟而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職能。隨著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國政府有三個主要的經濟職能:

1,宏觀調控功能。即政府通過制定和運用財政、稅收和貨幣政策,間接地、宏觀地調控整個國民經濟的運行。

2、提供公共* * *產品和服務。政府通過政府管理、產業政策制定、計劃指導和就業規劃間接控制整個國民經濟。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和企業的力量,與政府共同承擔提供公共產品的任務。

3.市場監管職能。即政府對企業和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

(十壹)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

(十二)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設立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壹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事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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