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區別主要是:
(1)不同的法律來源。在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主要在於判例是否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在大陸法系中,通常情況下,成文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以往的判決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直接依據,法官也無權通過判例創造法律規範。在英美法系中,成文法和判例法是法律的正式淵源。然而,在法官和律師的法律觀念中,先例仍然是第壹位的,成文法只有在適用於判決時才被視為法律的淵源。壹般來說,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要考慮普通法,然後是衡平法,最後才是成文法。
(2)編纂方面的差異。大陸法的壹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其主要發展階段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成文法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成文法壹般都是以單行法的形式出現,而不是壹部包羅萬象的法典。
(3)法律分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以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基本分類。
(4)訴訟程序的差異。由於歷史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不僅要幫助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積極引導取證活動,還要在法庭上主動要求當事人積極影響審判進程。這種訴訟程序突出了法官的作用,具有糾問式訴訟的特點。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不能參與爭議。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也被稱為對抗式訴訟程序。
兩者的相似之處:
1,都重視法治。
2.兩者的法律淵源都包括成文法。
3.二戰後,兩者趨於趨同,如法典化。
4.所有的法律本質上都是資本主義的,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
5.事實上,判例法中也有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