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圖書丟失的責任歸屬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按照壹般圖書館的規定,讀者借書需要承擔壹定的責任。壹般來說,如果讀者未能妥善保管所借圖書並導致其丟失,讀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圖書館也有責任確保圖書的安全,並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圖書丟失。所以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圖書館可能會分擔壹些責任。最終責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包括借閱規定、圖書館管理措施、讀者過錯程度等。建議壹旦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尋求法律意見確定責任歸屬。
1,圖書丟失或損壞需要購買同版或按圖書原價賠償;多卷整本書1卷丟失或損壞,無法零售購買單卷的,按照整本書總價賠償。被補償的圖書收取5元圖書編輯加工費。
2.遺失期刊賠償標準:當年出版的期刊,按全年所有期之和賠償壹期的損失。裝訂期刊有復制品的,按照裝訂期刊原價之和賠償;如果裝訂的期刊沒有復制品,應按原價的兩倍賠償。所有補償的期刊都要收20元裝幀費。
3.所借書刊有標記或汙損的,壹般圖書每面賠償1元,圖表每面賠償2元。故意拆散、刪減、撕頁的,按原書刊價格的5倍賠償。
4.已賠償的書刊,在賠償後壹個月內發現,且狀況良好的,退還後可以辦理退款手續。超過壹個月不予退款。
總之,圖書館的書刊是教學和科研的重要文獻信息資源。讀者必須自覺愛護報刊,如有遺失或損壞,應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4條
侵犯他人財產的,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