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賠償工資標準為: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違反法律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用人單位應當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基數,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已履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什麽是勞動仲裁程序?
1.申請和接受。申請和受理是仲裁活動的起點,包括受理申訴、審查申訴、收取仲裁費和立案。申請勞動仲裁,首先妳需要搞清楚被告的基本信息,比如單位性質、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有效聯系方式等。投訴人應當提交投訴書和投訴書副本。仲裁部門不受理申訴人;
2.舉行審判。仲裁部門受理案件後,仍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填寫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和權限。開庭審理包括上訴答辯、仲裁調查、證據質證、仲裁庭辯論等程序。在各個環節中,當事人應遵守仲裁紀律,服從仲裁庭的指揮。在仲裁庭的調查程序中,仲裁員主要通過提問的方式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澄清事實。在舉證和質證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註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內舉證。在辯論程序中,當事人應當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和申訴人的訴求要求,盡量做到言簡意賅;
3.調解和裁決。仲裁活動中隨時可以進行調解,只要當事人願意調解,仲裁部門都可以進行調解。壹般情況下,仲裁庭辯論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必須完全自願,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調解達成協議後,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案件經調解解決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應當自覺履行,不得就爭議問題再次申請仲裁。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經合議後,應當作出仲裁裁決。調解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也有區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就仲裁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執行。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生效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執行。義務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