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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的對象主要包括成文法。

在中國,法律解釋的對象(即民法淵源)應該包括成文法、習慣法和法理學。

1,制定方法

自清末變法以來,中國被納入民法體系,因此成文法是中國最重要的法律淵源。從中國法學會起草的《民法通則建議稿》第九條的規定來看,只承認“法律和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屬於成文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大概是基於部門利益等因素的考慮,下級規範性法律文件可能會損害民事主體的權益。

2.習慣法

在理論和立法案例中對習慣法的有效性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式:1,絕對無效論。這種觀點認為,法律僅限於成文法,習慣沒有法律效力。習慣只能說明當事人的意思,沒有法律效力。2、絕對有效。德國歷史法學派主張這種觀點,認為習慣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習慣甚至可以廢除法律。3.相對有效的理論。按照這種觀點,習慣只具有補充成文法不足的功能。

3.法學

法理學指的是法律的原則。中國清朝的民法草案中使用了“令”的概念。後來舊中國民法采用了“法理學”。就民事案件而言,法官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判決(見法國民法典第四條),否則就是拒絕司法。但正所謂“法無種類,事無止境”,法官不可能從制定的法律中找到所有適用的裁判依據。這時,它應該訴諸習慣法或判例。

法律解釋方法與法律的起源

法律解釋的方法也應該與法律的起源相對應。就制定法而言,其解釋應對應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和價值補充方法。習慣法的解釋對應的是用習慣法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法理學的解釋對應於類推、有目的的擴張、有目的的收縮和創造性的補充。法律解釋的方法應該是人們達成理解的壹種方式,上述所有的法律解釋方法都是在總結法官經驗和理論學說的基礎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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