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公證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
1.確定雙方利益相關者的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2.房產證。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證明,如經公證的協議或合同;
3.公證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經辦理司法並提交相關材料後,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公證申請表,辦理公證。然後公證員檢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就協議或合同的內容向當事人提出壹些問題。當事人的公證員如實回答,並在經過公證的談話記錄上簽字確認。主要詢問相關條款和內容是否明確,協議簽訂過程中是否存在欺騙、誤導、脅迫等情況,並告知當事人協議簽訂後的法律效力和後果。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為了規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辦理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見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表不能簽名或蓋章的,由其本人按手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可以通過享受政府信息資源的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書面承諾相關信息真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