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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附加方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其為當事人。這壹規定說明普通* * *訴訟不存在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 * *訴訟才可以適用這壹規定。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申請不合理的,不予追加;申請合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其他當事人可以是原告或被告。原告屬於同壹原告的,被追加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以不追加;既不放棄實體權利,也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列為* * *和原告缺席適用判決。屬於被告* *接到追加當事人通知後拒不到庭的,可以適用缺席判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強制傳喚條件,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變更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原告是否願意撤訴,新更換的原告是否願意參加訴訟。特別是在大多數原告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有的願意參加訴訟,有的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還涉及到原告是否願意起訴被告。為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已提起訴訟或者應訴的人員不符合當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取代。綜上所述,民事訴訟審理多久的問題已經有了答案。民事訴訟當事人在審判結果下來之前要耐心等待,積極配合相關執法人員,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後對審判結果不滿意,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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