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鐵路部門認為需要保管物資時,由車站和駐站保安隊簽訂合同,報鐵路分局保險機構和分局保安機構批準後實施。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托運人或收貨人名稱;
2.貨物所在的車站(位置);
3、保障貨物的自然狀況;
4.安全方法;
5.移交程序;
6.違約責任;
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委托人和收貨人可直接向鐵路保安服務公司咨詢委托保管物資事宜。
(3)保安服務公司在接受貨物檢查任務前,應根據合同與貨運部門、托運人、收貨人辦理物資交接手續。第五條屬於鐵路部門需要保管的物資的驗貨費用,由保安服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與投保機構協商處理;托運人或收貨人需要保管的物資,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第六條護士守則
(壹)服從領導,服從指揮。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鐵路規章制度;
(2)禁止使用或盜竊材料;嚴禁刁難勒索用戶;嚴禁弄虛作假,謊報情況。
(三)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著裝,不準飲酒。接受當地鐵路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章程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損失的保安人員給予必要的處罰。第七條護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壹)認真履行職責,堅守崗位,確保護理物資安全。
(2)制止盜竊、哄搶、損毀或盜竊看守物資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有關單位和公安部門報告,保護現場,協助公安人員維持秩序。
(三)遇有違法犯罪分子侵害防衛目標,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使用配備的防衛裝備進行正當防衛。
(四)因保衛人員的責任造成物資損失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持保安人員的工作。當看管貨物的保安人員報告貨物被盜、被搶或被襲擊時,應及時派人到現場處置。第九條抓獲的犯罪分子和收繳的贓款贓物,壹律移交主管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