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基本醫療保健的可及性
壹是醫療衛生機構“三個完成”。
1.每個貧困縣建成1所縣級公立醫院(含中醫醫院)及相應的功能建築和設施。
2.每個鄉鎮建有1個政府辦衛生院,配有相應的功能室和設施,可承擔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初期現場急救和危重病人轉診等功能。
3.每個行政村有1個衛生室,有相應的功能室和設施,能提供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人口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即常住人口少於800人的行政村衛生室)可以與其相鄰的行政村聯合設立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含分院)所在的行政村可以不設立村衛生室。整體遷出的行政村可以不設村衛生室。
二、醫技人員“三合格”。
1.每個縣醫院每個專業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執業醫師。
2.每個鄉鎮衛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執業(助理)醫師或全科醫師。
3.每個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鄉村醫生或執業(助理)醫師。
三是醫療服務能力“三個標準”。
1.壹個常住人口65438+萬的貧困縣的縣醫院(中醫院)達到了二級醫院的醫療服務能力。
2.常住人口654.38+10萬人以上的鄉鎮衛生院,至少設置全科、兒科、外科、中醫科、急診科等臨床科室,藥學、檢驗科、放射科、b超室、心電圖室、預防接種室、兒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醫技科室和其他公共衛生科室或預防保健科室。規模較小的醫院也可以按照業務相近、便於管理的原則,設立綜合科室。
3.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衛生室,建築面積不少於60平方米。村衛生室至少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診所和藥房。
(二)確保醫療保障體系全覆蓋(市醫保局)
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