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非婚生子女也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是指由非婚生父母撫養的子女,包括婚前和婚外性行為所生的子女和養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因此,保護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是公平合理的。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法律地位是壹樣的,承擔著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