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車主的連帶責任。當然是有條件的,不是說所有車主都承擔連帶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作為車主,他們不會對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事故涉及的車輛是個體戶、包工頭、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業主的,由業主或者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車輛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3.事故車輛駕駛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擅自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4.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者利潤分成視為同壹所有人,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經車主同意,車輛合法所有人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所有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6.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
7.被告是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應該存在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人應當與被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