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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做假賬構成什麽罪?

會計做假賬是違法犯罪的。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阻礙清算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體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法人。但是,清算組成員與公司、企業串通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的,也應當以同壹罪追究刑事責任。

2.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公司、企業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

3、行為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或他人利益,構成犯罪。

綜上,做假賬要負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為了逃避稅費而做假賬,可以按照偷稅罪追究公司的刑事責任,而做假賬的會計人員則可以犯違反規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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