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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夫妻財產約定,其法律效力是什麽?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夫妻財產約定也是合同的壹種,只要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就立即生效。夫妻財產約定無用約定:(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做財產協議的時候會考慮以後撫養子女的問題,會約定壹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做了這樣的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從法律上講,贈與並未履行。當然,未完成的禮物不會生效。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屢見不鮮,當然都以無效認定告終。(2)房地產屬於壹方,但產權未發生變更的。規定壹方名下的婚前財產等不動產婚後歸* * *所有,但實際辦理了產權更名手續,也是未完成的行為。萬壹最後發生糾紛,就沒法確認了。(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離家幹凈”往往會成為夫妻財產協議中的承諾,讓任何壹方放棄離婚的念頭,全心全意經營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是限制了離婚自由權,但被認為是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限制:(1)父母免除子女撫養是義不容辭的義務,任何理由都不能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很多要求代表不想生孩子的人擬定訂婚協議,誰要孩子誰承擔撫養孩子的壹切費用。這種協議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當承諾全額承擔托兒費的壹方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托兒費時,另壹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2)婚姻生活中對第三人的債務由壹方承擔,壹般認為是夫妻同債,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在夫妻財產約定中,可以約定壹方的外債由自己承擔。但這種各自承擔債務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免除夫妻間對婚姻財產的扶養義務。協議中約定每套房產歸自己所有,不代表不承擔家庭生活費。對於家庭生活的開銷,有些是無法預測的。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顯然應該由雙方承擔。更重要的是要註意,每壹份財產都是屬於自己的,這並不能免除夫妻雙方幫忙的義務。當壹方因病需要治療時,另壹方應積極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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