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法源不同。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代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法的地位比成文法更重要。
第二,法官的權限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壹定範圍內創制法律。
3.第三,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以法官為中心的訊問程序;英美法系以訴訟當事人為中心的對抗(或答辯)程序。
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中國政府根據“壹國兩制”的方針和憲法的規定,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制度的建立是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依據的,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主要由行使司法職能的各級法院和以律政司為代表的行使檢察職能的其他機關組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組織制度;
(1)基層法院由地區法院、治安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組成。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有壹個上訴法院和壹個初審法院。
(3)終審法院。
地方法院原稱地方法院,按地區劃分,香港共有四個地方法院,管轄壹定範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裁判法院原稱裁判法院,香港共有九個法院,是初級刑事法院。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由這個法院受理初審。
高等法院前身為“最高法院”,下設上訴法院和原上訴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行使司法權。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終審權,終審權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審級,即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香港訴訟案件的最終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