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理住房貸款轉貸業務的流程是:提出申請、房地產評估、銀行審批、簽訂合同、取消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如果尚未辦理房產抵押,必須先與開發商(擔保人)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人提供新的擔保,同時必須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被免除擔保責任,貸款銀行將拒絕為其貸款。因為根據相關規定,房產抵押必須登記,購房者壹般購買期房。購房貸款時,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個人住房貸款壹般采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房產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其擔保。抵押登記完成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者使用所購房產。為完善轉貸項下外匯管理,方便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登記、開戶和還款,現重申並補充以下規定:1 .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應在貸款協議簽署後65,438+00天內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登記。但是,除非借貸協議約定以人民幣償還。2.開立專用賬戶:隨著財政部逐步下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用賬戶的管理權限,地方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撤銷委托給地方財政部門。省級財政廳(局)可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轉貸協議,向當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項目報賬專用賬戶,並可按有關規定從該賬戶提取外匯現金,用於支付貸款項目期間的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