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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亮點

01

壹是首次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法律規制。

根據新《反壟斷法》,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平臺規則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同時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對於運營商而言,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金優勢和平臺規則,也可能導致反壟斷合規法律風險。

第二,建立“安全港”制度

根據“安全港”制度,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即使形成壟斷協議,也不會被禁止。

三、03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可以暫緩。

新《反壟斷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的計算,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以減少重復申報案件。

的概率,並使案件上報審查的時間更加明確。

同時,此次修訂首次在法律上明確,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求經營者申報集中,經營者未申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進行調查。

四、壟斷協議,增加“組織協助壟斷協議”的規定。

壹個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五、大大加強懲罰力度,加大具體人員的責任。

新《反壟斷法》從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拒不配合調查等方面大大提高了處罰上限。比如,對於壟斷協議,新法明確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但上壹年度沒有銷售額的,可以處500萬元以下罰款;未實施壟斷協議的,最高罰款由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明確打擊行政壟斷。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阻止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不公平對待其他經營者,不得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對涉嫌行政壟斷的行為進行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約談涉嫌行政壟斷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新《反壟斷法》的頒布,壹方面改善和提高了市場主體辦理申報、審查等事項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在新的市場環境下,經營者將面臨更加嚴格的反壟斷合規風險,特別是作為具有行業優勢的大型企業,在新法實施後,應加強反壟斷合規風險防控,嚴格依法開展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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