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壹方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如何申請交通事故復核?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自受理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並作出復查結論;
4、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鑒定;
5.作出復查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查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壹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