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往往會出現壹些問題,比如拖欠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貢獻了自己的勞動後,單位應當及時支付其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有權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投訴,要求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理,或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農民工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針對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與老板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協商不成,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可以直接找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拿回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